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区法权纠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功调该案以撤诉结案 。解起经营款项均由张青领取。土地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承包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纷案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雨城院成GMG联盟代理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已故)、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该案中,在调解过程中 ,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张红多年前外嫁后,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