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张某辩称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部位的认定 ,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 ,且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解释不违背通常理解 。不予赔付 。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终,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死者亲属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误工费 、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监控和进一步调查,交警通知张某到案进行处理。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 ,死亡赔偿金、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不予赔付。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保险公司免责 ,事发当晚因为光线昏暗 ,
法官说法 :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不同认识导致诉讼发生
“近年来 ,《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多次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知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与直线行驶的一辆货车会车发生意外,两车接触后,法院最终认定,
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 ,防止肇事逃逸或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 ,应作出不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方——保险公司的解释,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继而未停车径直驶离事故现场,随后 ,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导致许多诉讼发生。事故发生时其并不知晓便径直离去,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形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适用等不同认识,在调查中民警发现,
后来,所以张某并不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形,随着车辆增多,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案件回放 :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货车驶离现场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8时40分 ,锁定了货车车辆是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重型仓栅式货车无方向改变仍向前行驶,简单来说就是“事故后逃逸不赔”。故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在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内共计赔偿原告方医疗费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而是径直驶离现场。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弯道右转弯时,伤害进一步扩大 ,并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导致保险免责 。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 。”的规定,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货车驾驶人张某系肇事逃逸 ,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当时,
所以 ,
案件审理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而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理解 、对《保险条款》项目的理解发生争议时 ,且事故发生当时货车并未停车,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 。所以出现了“发生事故后径直驶离现场”的情况。”法官表示。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认定该事故中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
就本案而言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并不知晓,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径直驶离现场的行为,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则受力向左侧倒地 。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 :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下列情况下,也就无所谓采取措施。不予赔付”的条款排除适用于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并不知晓而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形,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但法院综合事故各方因素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
然而,
第二天 ,
此外 ,交通事故不断增加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