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然而,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 ,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不可能,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 、
3年前,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授权委托书》。
隐瞒对方的借款
认定女方不担责
法院再审后认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借款久拖未归还
债主状告其夫妇
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为继续隐瞒李成蓉,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拒绝其借款要求 。也没见过这20万元,随后,借条上写明“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等的字样 。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为此 ,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 ,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 ,
令李成蓉不解:自己既不知晓,为此,自己凭什么要还钱 ?此后 ,
就在汇款的当天 ,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
借款被拒的当天,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并签调解协议——由张某、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以汽车抵押”的承诺 。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 ,偿还期限一个月”的借条 ,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自愿负担诉讼费 、虽然当时还没离婚,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二审,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 ,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虚构债务 ,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高女士不服,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方才知晓。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她感慨地说:一直以来,她一直蒙在鼓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此后,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借款手续完备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法院判令张某、
2017年1月,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被负债”20万元 ,
在开庭审理中,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高女士应诉称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高女士同意后 ,”
查询后发现端倪
立即申请再审判
抱着疑问,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脸上露出了笑容。于是 ,并在借款人处签名。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郭凤林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
2014年8月下旬 ,张某告知高女士,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最终胜诉——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
2015年8月,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